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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(Revised 2009/11/09)

Posted by gustav 
內政部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(Revised 2009/11/09)

分類標籤: 翻譯
全國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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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條文

名  稱         標準地名譯寫準則
修正日期         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
        
第 1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標準地名之譯寫,以音譯為原則。
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,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。
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,仍採音譯方式譯寫。
前項屬性名稱,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。

第 3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,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;具有代碼或序數者,以
阿拉伯數字譯寫。

第 4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標準地名之譯寫,因當地歷史、語言、風俗習慣、宗教信仰、國際慣用或
其他特殊原因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受第二條之限制。

第 5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標準地名之譯寫,採第一個字母大寫,其餘字母小寫,除下列情形外,各
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:
一、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、o、e 時,與前單字間以隔音
符號「’」連接。
二、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,單字間以空格相隔。

第 6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一、省:Province。
二、市:City。
三、縣:County。
四、鄉、鎮:Township。
五、區:District。
六、村(里):Village 。
七、鄰:Neighborhood。

第 7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一、平原:Plain 。
二、盆地:Basin 。
三、島嶼:Island。
四、群島:Islands 。
五、列嶼:Archipelago 。
六、礁:Reef。
七、沙洲:Sand Bar。
八、岬角: Cape 。
九、山:Mountain。
十、山脈:Mountains 。
十一、峰:Peak。
十二、河、溪:River 。
十三、湖、潭:Lake。

第 8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一、大道: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.。
二、路:Road 或縮寫為 Rd.。
三、街:Street 或縮寫為 St.。
四、巷:Lane 或縮寫為 Ln.。

第 9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,例示如下:
一、政府:Hall。
二、公所、事務所:Office。
三、橋:Bridge。
四、寺、廟、庵、觀、堂、宮、道院:Temple。
五、教堂:Church。
六、祠:Shrine。
七、機場:Airport 。
八、港:Port。
九、水庫:Reservoir 。
十、車站:Station 。
十一、停車場:Parking Lot 。
十二、醫院:Hospital。
十三、公園:Park。
十四、圳:Canal 。
十五、溝:Ditch 。
十六、池、塘、埤、陂: Pond 。

第 10 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

[hr]

Direct Reference (cited 2010/01/07):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D0060113
Related Reference (cited 2010/01/07): http://gaz.tycg.gov.tw/ty_gazFront/search/showText.jsp?sysid=2004021502024039



Edited 1 time(s). Last edit at 01/07/2010 11:16AM by gustav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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