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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自由] 行使集體自衛權 須符合3要件 [2014-07-03]

[自由] 行使集體自衛權 須符合3要件 [2014-07-03]
最新更新:2014-07-03
引用日期:2014-07-03
引用連結: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world/paper/792736

〔編譯林翠儀/綜合報導〕日本政府透過重新詮釋憲法,解除集體自衛權行使禁令,在符合所謂「武力行使三要件」的情況下,允許更大程度地出動自衛隊協防他國。日本「產經新聞」二日的報導中,列舉八項可能的事例及集體自衛權發動流程,以說明未來相關法案修立完備後,自衛隊出動的情況。

一、防護撤僑中的美國船艦:當美國船艦從戰事發生地撤出日僑及美國人時,自衛隊船艦從旁防護。

二、協防遭武力攻擊的美國船艦:日本在直接遭到攻擊、戰事迫近前,美國船艦在日本海域附近遭第三國攻擊時,可出動自衛隊保護美艦。

三、強制登船檢查:美國船艦遭第三國攻擊時,對於提供第三國武器的船艦,日本可在本國附近的公海予以強制攔檢。

四、攔截飛越日本上空朝美國發射的飛彈:偵測到有飛彈朝夏威夷、關島或美國本土發射,或飛越日本上空時,日本得應美方要求加以攔截。

五、飛彈發射警戒時防護美艦:美國船艦對第三國飛彈發出預警時,日本得防護美國船艦。

六、美國發生戰事時防護美艦:美國遭到攻擊時,日本得防護美國船艦。

七、參加多國掃雷活動:日本得應他國要求加入聯合國領導的多國掃雷行動。

八、國際共同護衛民間船舶:民間船舶遭第三國武力攻擊時,日本得應各國要求參加共同護衛活動。

至於集體自衛權的發動流程,日本政府在進行綜合評估時,必須符合「武力行使三要件」,即:一、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他國遭到武力攻擊,國民權利有徹底被顛覆的明顯危險;二、為排除此危險、保全日本存立、守護國民,已無其他適當手段;三、武力行使應僅限於必要最小限度。

倘若情勢評估符合前述三要件,則需擬定應對基本方針交由內閣會議批准,以事前承認為原則送交國會,獲得國會承認後才可行使集體自衛權。若評估後認為不符合三要件,則不得行使集體自衛權。

更完整訊息,請參閱: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world/paper/7927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