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lcome! 登入 註冊
美寶首頁 美寶百科 美寶論壇 美寶部落格 美寶地圖

Advanced

良幣驅逐劣幣:漢文帝的放鑄政策

Posted by evokewei 
良幣驅逐劣幣:漢文帝的放鑄政策

分類標籤: 中國文明史
我們都知道文明的演進跟經濟活動脫不了鉤,而影響經濟活動最主要的因子就是貨幣
最近全球性的金融風暴讓我對貨幣的相關議題產生濃濃的興趣
故將網路上的好文章轉錄至此,若有侵害作者著作權行為還請告知

原文網址:[url=http://blog.ylib.com/lai/Trackback/2009/09/16/12061]http://blog.ylib.com/lai/Trackback/2009/09/16/12061[/url]
良幣驅逐劣幣:漢文帝的放鑄政策




作者:賴建誠
清華大學經濟系教授
劣幣驅逐良幣(格雷欣法則),要有一項前提才會成立:在金屬貨幣的時代,如果政府規定劣幣與良幣的購力相同(或有固定的交換比例),劣幣就會驅逐良幣。但如果(1)良劣幣之間沒有固定的交換比例,(2)政府鼓勵民間自由鑄幣(放鑄),那就有可能發生相反的情況:良幣會驅逐劣幣。西漢文帝(西元前179-157),鼓勵民間自由鑄造四銖半兩錢,就出現這種「反格雷欣法則」的現象。從考古的證據可以證實,放鑄期間鑄造的四銖錢,比國家鑄造時期的四銖錢,在含銅量與錢幣的重量上(成色),都明顯地優越。

秦朝統一六國後,實行中央集權,看起來可以由上而下一條鞭,但也要付出相當高的監督成本。在這個短暫的朝代裡(西元前221-206),貨幣體制並未和政治一樣地標準化。這種混亂的貨幣制度,一直延續到西漢。西漢初期的幾位統治者,發行過好幾種貨幣,但效果並不好,主要的困擾是盜鑄與貶值:減輕錢幣的重量或降低含銅量。

漢文帝登基的第5年(西元前175年),宣佈兩項新政策:(1)鑄造新幣,名為四銖(每銖的重量=0.651公克);(2)開放鑄幣權(放鑄),民間可以自由鑄造,私人鑄幣無罪(「除盜鑄錢令」)。這是中國貨幣史上惟一的放鑄時代,效果如何?意外地好,可以說是替「文景之治」(西元前179-141),奠下良好的基礎。

文帝的放鑄政策只維持30年(西元前175-144),之後收回鑄幣權,禁止民間私鑄。鑄幣權回歸中央後,還繼續鑄造四銖錢,直到西元前119年為止,四銖錢的壽命總共約55年。我們從出土的錢幣質量分析報告,可以看出漢代的各種錢幣中,四銖的品質最佳(含銅量最高)。歷史學界認為,文帝的放鑄引發幣制混淆,這是不正確的見解。

前面說過,四銖錢是放鑄政策下的新錢,但國家收回鑄幣權後,還繼續鑄造四銖錢,這就方便對比「放鑄」與「禁鑄」時期,四銖錢的品質優劣。我們要提出一個論點:在自由鑄造的環境下,透過「產品」(民間自由鑄造的錢幣)的競爭,貨幣的品質會不斷提升,導致「良幣驅逐劣幣」。

這個結果其實很符合格雷欣法則的精神:(1)如果政府不強制規定劣幣與良幣的交換比例;(2)如果民間對錢幣的品質,訊息對稱透明的話;就有可能出現「反格雷欣法則」(良幣驅逐劣幣)。大家會問:如果放鑄能讓良幣驅逐劣幣,為何古今中外的政府,大都採「禁鑄」政策?原因很簡單:在放鑄政策下,政府賺不到「鑄幣利潤」。鑄幣利潤是君主的重要財政收入,鑄幣權收歸國家因而成為常態。

但放鑄並不表示,民間可以鑄造任何重量、任何成色(含銅量)的錢幣。事實是:政府會提供「標準貨幣」的樣本讓民間遵循,重點是要讓民間賺取「鑄幣成本」與「錢幣面值」之間的鑄幣利潤。換言之,政府把原本由國家賺取的鑄幣利潤,轉讓給民間。放鑄的目的是希望:(1)透過民間的競爭,錢幣的品質會愈來愈好,國家的幣制可以更快統一。(2)減少政府的負擔,不必支付鑄幣成本與發行費用。

在這種鼓勵下,民間有意願鑄造成色較佳的錢幣,這樣才比較容易把自己鑄造的錢幣賣出去。在利潤的誘導下,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下,錢幣的品質就和其他商品一樣,會愈做愈好,劣幣自然會被驅逐。但如果鑄幣權掌握在國家手中,就會在財政考量下(為了賺取更多的鑄幣利潤),降低錢幣的品質,因而掉進格雷欣法則的陷阱裏。

把秦朝鑄造的12銖錢、西漢早期的3銖錢、呂后時期的8銖錢、文景時期的4銖錢、武帝時期的4銖、5銖錢,以及東漢時期的5銖錢,放在一起比較它們的含銅量,可得到很明確的結果。以秦朝12銖錢每公克的含銅量當作基數(=100),就可看出秦漢各種錢幣中,以文景時期的4銖錢品質最佳(指數=205),其次是西漢初期的3銖錢(=198)、武帝時期的5銖錢(=184)。這個結果說明,在放鑄政策下,錢幣的品質最佳,良幣真的有可能驅逐劣幣。

接下來要問的是:單用放鑄政策,就可以保證這項結果嗎?當然不是,還需要配套措施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「稱錢衡」。1975年在湖北江陵鳯凰山的168號漢墓,出土了漢文帝前元15年(西元前165)的稱錢衡(天平)。衡桿上記載與貨幣法律相關的文字,其中最重要的一句是:「敢擇輕重衡,及弗用,劾論罰。」意思是說:凡商民買賣所用的錢,都必須用「錢衡」(天平)測量實重,不可逃避,否則依條例處罰。

錢衡的目的很簡單:持有各種貨幣的人,必須在公平公開的環境下交易。如果具體落實的話,民間很快就能評斷出,哪種錢幣品質較優、接受度較高。換句話說,錢幣市場開始產生有規範的良性競爭,讓良幣更為人接受,拒收劣幣。透過錢衡的公開運作,如果持劣幣來買賣,對方會要求加錢才肯成交:「或用輕錢,百加若干」。反過來說,如果持良幣來買賣,就會要求對方添給商品:「或用重錢,平稱不受」。

格雷欣法則成立的第一項條件,就是良幣與劣幣之間有固定的交換比例,錢衡打破了這項條件。格雷欣法則的第二項條件,是買賣雙方對貨幣的品質訊息不對稱。在錢衡法的要求下,雙方對貨幣的品質有透明對稱的訊息。格雷欣法則的兩項條件,在錢衡法的運作下都無法成立,良幣因而得以驅逐劣幣。

綜前所述,文帝的放鑄政策,經過4個步驟才能成功。(1)政府提供錢幣的形式和質量標準,稱為「法錢」。(2)鼓勵民間自由鑄造,但質量不得低於法錢。(3)提供錢衡,作為判別良劣幣的標準與仲裁工具。(4)民間為了賺取鑄幣利潤,就會競相提高貨幣品質,良幣逐漸占上風,劣幣被逐出錢幣市場。

這套史上惟一的放鑄政策,在景帝時(西元前144年)結束了,前後歷時30年,之後鑄幣權回歸政府(禁鑄)。景帝繼續鑄造4銖錢,但品質起伏不定。西元前140年時,把4銖改為3銖(減重),136年時改回4銖,119年又改回3銖,118年鑄新的5銖錢。到了西元前113年,武帝禁止地方政府鑄幣,完全收歸中央。

上述的27年間(西元前140-113),幣制改革了好幾次,品質逐漸下降。以5銖錢為例,武帝時期的5銖錢,從3.35公克降為3.26公克(昭帝時所鑄),再減為3.07公克(宣帝時鑄)。到了東漢,5銖錢只剩2.86公克。長期而言,文帝之後的錢幣品質持續下降,主因是國家財政困難,必須盡可能賺取鑄幣利潤。

漢文帝的放鑄,在古今中外的貨幣史上,都是少見的例外。從這個史例,我們可以得出兩項基本學理:(1)在自由鑄造的政策下,政府不必規定良幣與劣幣的交換比例;(2)當民間對貨幣的品質訊息對稱時(透明公開),格雷欣法則就有可能不成立,良幣確實有可能驅逐劣幣。


參考書目

陳彥良(2007):〈四銖錢制與西漢文帝的鑄幣改革:以出土錢幣實物實測數據為中心的考察〉,《清華學報》,37(2):321-60。

陳彥良(2008):〈江陵鳳凰山稱錢衡與格雷欣法則:論何以漢文帝放任私人鑄幣竟能成功〉,《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》,20(2):205-41。
Chen, Y. and C. Lai (2010): “Good Money Drives out Bad: A Note on Free Coinage and Gresham’s Law in Chinese Han Dynasty”, working paper.